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发改商品发〔2025〕39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主体:
为推动新能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纳,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绿电直连、零碳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园区等项目,符合发改价格〔2025〕1192号明确的就近消纳项目条件的(以下简称“就近消纳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自主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合理确定接入电网容量,自愿选择按“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执行。其中,2025年10月1日前已接网的,可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后按“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执行。
二、就近消纳项目总可用发电量指项目所属新能源发电的发电总量,总用电量指项目所属用电负荷(含储能)的用电总量(含自发自用电量)。
就近消纳项目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输配电价执行方式,并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项目可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输配电价计费方式,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平均负荷率暂按我省执行容量电价的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电网企业按年测算(使用前三年数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公布。
平均负荷率=∑年售电量÷∑(分月末运行容量×分月运行小时数)。测算时不含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发电企业厂用电用户以及本通知明确的就近消纳项目。
三、执行“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后,就近消纳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免缴系统运行费、系统备用费,不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不再另行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审核,每月15日前将执行“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审核、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每年1月31日前将就近消纳项目上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总用电量的比例等有关统计情况报送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两部门组织审核后,从当年1月1日起,自动退出“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当年(不含上年)已按“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结算的费用相应追补清算。自动退出的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发改价格〔2025〕1192号明确的条件后,可在次年再次申请选择按“就近消纳项目价格机制”执行。
五、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未尽事宜按发改价格〔2025〕1192号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