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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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4-12658          发 号:晋发改信用发〔2024〕51号
发布机构:信用处           发布日期:2024-03-26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发改信用发〔2024〕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

(此页无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全省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和产品持续丰富,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成效进一步凸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一是编制印发《山西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山西省守信激励对象名单》,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奖惩机制;二是指导推动各市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信用数据质量。一是强化“双公示”数据归集,完善月通报、季评估机制,合规率达100%,进一步降低迟报率和漏报瞒报率。提高5类行政管理信息合规率,加大专项数据归集力度。二是持续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将重错码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三是建立医师、护士、教师、律师等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与省人口库实现机制化共享,有效支撑信息应用。四是完善全省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法人主体信息库,并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单位)

(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一是优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治理功能,建立覆盖信息归集、治理、分析、共享、应用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和数据治理体系。二是加大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力度,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三是推动信用报告嵌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终端,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四)完善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一是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市级全覆盖,构建完善全省融资信用一体化服务网络。二是提升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强化全国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功能,完善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提高数据可用性,并实现与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的数据交互共享。三是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服务功能融合,推动各类金融惠企政策、专项金融服务等接入平台,加快推进信用保证基金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使用,鼓励各级平台与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创新信用融资服务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五)持续加强特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强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归集,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六)持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一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的应用。二是加大承诺履行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归集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信用监管。在水利、知识产权保护、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统计、税收管理、进出口、节能、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禁毒等重点领域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太原海关、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失信惩戒运行机制。按照《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推进联合惩戒插件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业务审批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提示、自动反馈等动态协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九)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实行信用修复、信用异议与行政处罚“三书同达”。推动各级各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主动告知失信主体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和信用异议流程等内容,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现“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各自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数据共享,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全面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一是组织召开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专项工作会议,推动各设区市、县级市抓好抓实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提升工作,在政策、数据、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全省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全面提升。二是对各设区市、县级市信用工作监测。对纳入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的11个设区市和11个县级市进行机制化监测,指导城市信用建设水平和排名全面提升,为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夯实基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展和成效明显滞后的市和部门将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度,及时高效推动工作任务,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成效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三)加大资金保障。各市要结合实际,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示范区创建、重点领域信用创新场景、诚信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