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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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1-321668          发 号:晋发改服务发〔2021〕423号
发布机构:服务业处           发布日期:2021-11-09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服务发〔2021〕423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此文主动公开)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我省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部署要求,为科学有效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服务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规范、服务支撑有力,具有空间集中、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在全省具有较强引领带动能力的服务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地方重点布局的服务业发展区域等。认定类型主要包括:综合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专业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融合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条专业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新型专业市场、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通航服务等。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评审指导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以及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做好集聚区指导和管理工作。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集聚区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区域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

(三)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五)申报主体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申报通知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为兼顾区域平衡,对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和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业态、服务模式创新特征明显,补短板、促就业效应突出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重点领域、方向和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九条由符合条件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出申请,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负责组织申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和真实性承诺书。

    (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三)集聚区实施方案(包括区域范围、发展现状、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

    (四)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八)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等。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报集聚区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公开评审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评审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二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采取分批方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重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资金。鼓励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协调解决集聚区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按季度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集聚区进展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报送集聚区有关统计数据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对集聚区建设进展缓慢的,第一年给予通报,要求尽快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发布公告、撤销称号。

第十六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山西省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晋发改委服务发〔2019〕3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