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晋发改规发〔2025〕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要求,推动全省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更加充分、直接地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5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要求,深入落实《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7号令)、《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 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发改振兴〔2021〕1852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推动全省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更加充分、直接地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更大程度发挥以工代赈政策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解内涵,把握重点。要充分理解把握新时期以工代赈政策内涵,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是要打破思维惯性、破除利益藩篱,工作重点是积极培育壮大县乡两级政府领办的乡村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村级劳务合作社、劳务公司、项目理事会等劳务组织主体,直接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让群众真正知情、参与和受益,更大程度发挥以工代赈政策效益。
(二)守正创新,制度先行。要熟悉掌握新时期以工代赈政策要求、管理规范等,坚持守正创新,注意结合当地实际,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指南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修正,牢牢把住项目承建程序关、群众务工关、资金使用关、工程质量关,让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工作依规而行、有章可循,确保经得起各方面监督检查。
(三)因地制宜,试点先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或每市选择若干试点县,或每县选择若干试点项目,在确保项目承接主体、组织务工方案、管理流程等科学完善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实施。严禁以不招标的幌子搞利益输送、优亲厚友。暂不具备简化发包程序的,也可以继续公开招标,但要探索采取“中标施工企业+镇村两级劳务公司(合作社、理事会)”等方式,将项目劳务外包给劳务组织主体,确保基层政府主导当地群众务工组织工作。
(四)优化流程,加强监督。要按照《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下同)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同步办理立项审批和财政评审,或依据《山西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沟通对接,自觉主动接受监督。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开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实施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不包括在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发包主体,负责推动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
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原则上不支持县级行业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是以工代赈项目的承包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做好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项目资料收集、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为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县乡两级政府领办的乡村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村级劳务合作社、劳务公司、项目理事会等。
第六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采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可采用村民自建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七条 采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以工代赈项目,适用于乡镇政府作为业主单位的以工代赈项目。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政府采购,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明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有关要求,作为供应商响应的实质性要求(附件1),并主动向供应商介绍以工代赈政策,提供以工代赈政策相关资料,明确告知供应商需吸纳项目所在乡镇为主的群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以及项目需发放劳务报酬的最低额度。
第八条 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实施以工代赈项目,适用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涉及多个村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定的承担主要建设任务的村民委员会作为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以工代赈项目直接发包给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节约建设成本,有效监督项目实施,提升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将财政评审与立项审批同步办理。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优化完善《以工代赈项目村民自建工作指南》(附件2)相关内容和程序,无特殊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用政府采购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采用村民自建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我省以工代赈相关政策要求,在县政府网站、项目所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及时公示公告。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项目规划、建设等重要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要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实施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把控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建造类、桥梁类等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不得采用灵活方式发包。通过成立县乡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强化人员管理、技术指导、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行“触发红线制”,一旦发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立即停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达标。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对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推动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以工代赈相关政策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