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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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3-00519          发 号:晋发改法规发〔2020〕66号
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0-03-04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0〕66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函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可以以上述机构开具的相应金额保函替代现金。银行开具的免保证金的非融资性的履约保函不能替代现金。

二、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投标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投标保函必须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际。

三、银保监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有关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业管理规范和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开发相关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电子保函,确保投标保函应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投标保函活动的监督执法,确保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依法载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多种方式,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

五、投标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进电子交易系统开通投标保函办理通道,为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支持。

七、金融机构利用电子交易平台通道办理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应规范及系统建设实际完成电子化设置,保证电子化保函办理合法规范、可验真。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3月4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