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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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3-00513          发 号:晋发改法规发〔2019〕376号
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9-08-13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19〕37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机制,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此文主动公开)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山西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同一行业或领域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在国家和省没有制定定价标准和定价机制前,定价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或水平制定价格。

第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调整价格。 

(一)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和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一定变化的;

(二)按照行业定价机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

(三)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

(四)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的;

(五)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列入《山西省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本调查,成本调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的专家应当与制定价格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论证可采取论证会、咨询等形式。

第十条 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开展听证。列入《山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必须履行听证程序,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对《山西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或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外,定价机关制定价格的方案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权限;

(二)依据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建议启动制定价格程序的,附建议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价一卷宗”管理,存档卷宗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方案;

(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合法性审核结论;

(四)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五)制定价格的决定;

(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以及进行后评估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或者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