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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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0014349/2025-0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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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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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晋发改议函〔2025〕52号
  • 发布日期:2025-04-14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2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000014349/2025-02995          发 号:晋发改议函〔2025〕52号
发布机构:运行处           发布日期:2025-04-14

晋发改议函〔2025〕52号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2号建议的答复

史军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煤层气生态保护资金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央赋予我省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五大基地”建设任务以来,我省立足非常规天然气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体制机制、政策体系、要素保障、技术攻关等方面系统发力,非常规天然气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晋城市作为煤层气资源大市,开发起步早,产量规模大,为全省建设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2024年7月,省政府就建立煤层气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明确了工作方向和重点。一是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市县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指导和督促开发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煤层气开采利用项目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实施,打造“绿色矿区”“生态井场”。二是严格规范开采活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在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保护等方面行为。三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和修复纵向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大对市县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重点保障生态保护和改善民生。四是争取国家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衔接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积极向国家反映提高煤层气资源税税率幅度、适时退出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诉求,建立健全适应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五是加强先行先试。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牵头开展煤层气开采对水资源影响评估工作,合理确定煤层气疏干排水量,将煤层气开采纳入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加快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六是扎实开展前期工作。晋城市要尽快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前期评估工作,科学界定开采活动对大气、土壤、水资源的影响程度。

2024年6月1日,施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等开展。目前,矿产资源类产品开展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尚未有先例。

财政纵向补偿,省财政建立了省对县级绿色发展转移支付,重点对《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明确的29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和其他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县域给予支持,开展综合性生态补偿。沁水县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2025年省财政厅下达沁水县绿色发展转移支付1972万元,较2024年增长95万元,支持沁水县保护生态、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承 办 人:张海龙

联系电话:0351—3119404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