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收费发〔2021〕45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检测人员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1.单样本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50元降为30元(不含检测试剂。检测试剂费用按照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招标价格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单人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40元。
2.多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25元(5个样本混合检测)、15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统一降为10元(含检测试剂)。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科目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36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