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收费发〔2021〕42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洪涝灾害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电〔2021〕5号)的规定,为减轻遭受洪涝灾害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遭受洪涝灾害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申请享受零收费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零收费时,按照隶属关系,应出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受灾证明。
各级各部门应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各方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