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滚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36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健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检测人员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单样本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元降为50元(不含检测试剂。检测试剂费用按照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招标价格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5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30元降为25元(含检测试剂),10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由每人次20元降为15元(含检测试剂)。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科目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晋发改收费函〔2020〕298号)、《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