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综〔2020〕62号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统一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经研究,决定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使用财政票据单位领用各类财政票据时,不再缴纳财政票据工本费,财政票据的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向用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以前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核对、清欠和上缴工作。
二、《山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1〕275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复函》(晋价费字〔2014)25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西省新版财政票据收费标准的复函》(晋价费字〔2014]336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财政票据工本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