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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5]20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及有关深化价格改革的规定要求,决定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两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或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企业和单位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时,要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或服务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