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价服字[2014]181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4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简政放权,促进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下放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收费、铁路公正计量行称重公正计量收费、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服务费3项收费,相关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变相收取费用。
二、放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娱乐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粮油交易服务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汽车行车记录仪安装和售后服务收费、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监测维护收费、省人民政府驻京办车辆使用收费、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临汾市国盾新技术有限公司防伪光敏数码印章价格等13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的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企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191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94号)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定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和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定价权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收费标准及公交等线路经营权转让收费标准定价权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将太原市公共交通票价定价权下放给太原市人民政府。
四、放开价格以后,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严格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述规定从2014年7 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收费的批复》(晋价费字[1997]323号、[1999]102号)
2.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夏店、店上、长治、西阳村、襄垣车站电子轨道衡计量收费的批复》(晋价服字[2012]69号)
3.《关于三晋铁路公正计量行称重公正计量收费的批复》(晋价服字[2013]7号)
4.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0]295号)
5.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邮政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95号)
6.省物价局《关于机要通信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0]第62号)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山西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188号)
8.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307号)
9.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5]215号)
10.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
11.省物价局《关于对娱乐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2]362号)
12.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3]246号)
13.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服字[2011]280号)
14.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和售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5]263号)
15.省物价局《关于对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2]286号)
16.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车辆使用收费的批复》(晋价服字[2007]210号)
17.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13]5号)
18.省物价局《关于临汾市物价局关于印章刻制价格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晋价服字[2004]255号)
山西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