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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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工程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2-73641          发 号:晋发改重点发〔2017〕422号
发布机构:重点工程综合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2-11-29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工程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重点发〔2017〕4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安排,为规范全省重点工程动态调整工作,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工程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工程项目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实行重点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重点工程项目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政府确定年度省重点工程项目后,确需另外增补或退出的省重点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增补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省重点工程项目条件和规模标准;

(二)以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为主,其他项目应是所属行业领域的重大项目;

(三)已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编码;

(四)不得是多个或同类项目的集合。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需退出省重点工程:

(一)项目单位投资意愿发生改变,不计划继续投资;

(二)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项目不再符合政策要求;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不再适合作为省重点工程项目推进。

(四)其他不适合作为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调整工作。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调整初审工作;原则上市域内项目由各市负责初审,跨市域项目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初审。

第六条  项目增补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注册,获得项目编码,按第五条规定向各市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增补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增补申请;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增补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每月定期对申报增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重点工程领导组。

(四)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同意后,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印发文件,确定为省重点工程项目。

第七条  项目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退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对应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二)每年7月15日前,各设区的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7月底前对申请退出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重点工程领导组。

(四)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同意后,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印发文件,确定项目退出省重点工程。

第八条  增补项目确定为省重点工程项目后,根据申报渠道,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登录“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省重点工程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退出后,不再按省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将注销项目登录账户,各级重点工程管理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