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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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1-08-08 发布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从即日起通过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xi.gov.cn)、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逐步开始公开,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使用。为帮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特编制《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九个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正文内容。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2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9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依申请公开信息标有“★”号)。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六)公开时限

  分长期公开、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

  (七)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八)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九)正文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级各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各级各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查询,也可登录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xi.gov.cn)链接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各级各部门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参见各级各部门编制的《指南》。

  3、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各级各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1、受理机构

  掌握该信息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其办公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参见各级各部门编制的《指南》。

  2、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各级各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各级各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级各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该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该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该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办理时限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附后)。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该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各部门监督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投诉时间等信息参见各级各部门编制的《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法人和

  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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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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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所需信息编号

  

  所需信息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