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滚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外资发〔2006〕681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有关大型企业: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及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各类国内、外商投资项目(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项目,工业性技改项目除外)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精神,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省范围内涉及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各类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工业性技改项目除外)和借用国外贷款限下项目免税确认书的核发或限上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级发改委(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限外商投资项目)或省有关主管厅局作为项目免税事项的预审单位,负责预审、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

(三)限额以下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发,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具体包括:

1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确定的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我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由我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四)限额以上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资项目,以及按国务院投资改革决定出台前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我省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

二、关于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或变更

(一)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提出预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核发免税确认书。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内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后、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准之后、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加盖预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二)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一份;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各市级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预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对项目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与原批复文件内容有变动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项目可研批复(含核准、备案)或资金申请批复等文件中项目法人单位不明确,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办理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核发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一)。

(五)为维护项目确认书的严肃性,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变更。理由正当、确需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六)已出具的项目免税确认书确需变更的,需提交原预审单位的预审意见、原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附件六)。

三、关于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确认的初审或申请变更

(一)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上报工作。

(二)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办理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递交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三、四)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二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二份;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二份。

(四)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五)根据规定,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已出具的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四十天,经预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已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二份,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其 他

(一) 建设项目涉及的免税事项属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事务,各市、开发区不得下放作为免税确认依据的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权限。中央驻晋、省直属企业或单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含核准、备案)或上报。

(二)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122日(不含12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仍然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06123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四) 项目单位凭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五)为保证免税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各市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原则,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六)具体免税事宜由我委外资处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