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5〕4号),现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供水行业实际,我委出台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细则是落实国家价格机制改革要求的必要措施,也是规范我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升供水价格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现实要求,对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管、保障群众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主要特点
《细则》严格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三大原则,形成了科学规范、贴合实际的成本监审体系,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细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明确界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与价格监管制度,同时清晰列出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类别,确保成本核算的合规性与严肃性。二是坚持相关性原则。《细则》紧密围绕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界定成本范围。规定定价成本仅包含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费用,对“与供水业务无关或虽有关但有专项资金补偿的费用”明确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各类捐赠、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三是坚持合理性原则。《细则》既明确了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又紧密结合山西实际对部分指标进行了细化。如针对我省供水行业“老旧小型企业占比高、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特点,适当调整了职工人数核定标准,在标准设定上避免“一刀切”。
三、主要内容
《细则》是以国家《办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共设五章三十条,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章(第一条--第七条):总则。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成本监审责任主体,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同时,对监审原则、数据依据及监审周期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界定了定价成本包含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三个部分,细化各项费用具体范畴。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对定价成本各组成部分及有效资产的核定方法、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对政府补助、其他业务成本、二次加压业务的成本核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构成和核定方法,以及供水量、漏损率、自用水率的核定标准等做出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义务。明确了供水企业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附则。明确《细则》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细化了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