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持续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应用。
(二)严格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政策文件时,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三)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专项清理,针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文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形成现行有效的政策目录清单,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全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依法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申请,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五)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或行业意见,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政府部门作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鼓励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受理异议的联系人以及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六)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并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常态化开展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提升交易公开透明度。稳妥拓展专家评标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公开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出台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全面推动省属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支持国有企业健全完善集中组织实施采购制度。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
(八)持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探索开展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建立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规定实行行业禁入。
(九)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根据各行业领域实际与特点,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的合理衔接。针对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的项目,开展灵活高效的发包方式。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规定。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举措,在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十)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进一步明确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等各类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探索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增加技术因素权重。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对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因素进一步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
(十一)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招标人发现评标异常情形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复核,对确认存在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部分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机制。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十二)持续强化评标专家管理。持续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跨区域互联共享。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廉洁教育和劳务报酬支付等管理制度,依托山西省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管,提升专家履职能力。深化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有效约束评标专家行为,根据评价和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落实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
四、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功能
(十三)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深化信息互认共享,优化自动归档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全面推广数字证书全国互认、电子保函(保险)的应用,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十四)完善电子招标平台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并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通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优化见证、办理流程、档案归集等服务,按照监管要求完善电子监督系统功能,及时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通道、场所等,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五、提升高效监管水平
(十五)进一步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级分类实施的监督机制。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机制,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并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布,明确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实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监管全覆盖。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监管职能。
(十六)进一步提升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水平。完善数字化监管方式,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防伪溯源监督管理,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违规行为。运用新型技术监管手段、信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招标文件随机抽查的力度,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做好招标投标与质量安全、项目竣工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进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
(十七)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管模式。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体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规则标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充分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化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各个方面。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细化实化各项任务。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部门职责,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要聚焦重点任务,强化督办落实,确保各项任务不遗漏、不偏差、不逾矩,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营造全省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