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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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3-03422          发 号:晋发改赈发〔2023〕56号
发布机构:以工代赈办           发布日期:2023-02-22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

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赈发〔2023〕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2日    


关于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

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省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能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是实施以工代赈的重要载体。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是促进有效投资、稳就业保民生、拉动县域消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手段,更是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差距、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通过组织当地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业增收。在谋划实施各级财政资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初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三、实施范围

全省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7大建设领域。各级各部门要参照《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提出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因地制宜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努力带动项目所在地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航产集团,以下简称“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一)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航产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河流防洪治理等。(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体育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等。(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灾后恢复重建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各级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审批、能源、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在同级政府统筹协调下,列出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分领域形成年度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能分领域形成国家和省级年度项目清单,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能分领域形成国家、省级和市级年度项目清单,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能分领域形成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年度项目清单,并报同级发改部门汇总。(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以县域为主对接用工需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的原则,督促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积极动员当地群众参与务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受灾群众、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培育壮大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统筹开展务工人员技能培训。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要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要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五)规范务工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严把关键环节

(一)项目前期工作明确以工代赈要求。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机制和流程,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相关要求,明确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认真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项目全过程全领域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推广使用国家规范流程和参考模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推广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规范流程和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以工代赈情况综合评价等参考模板,推动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要采取政策宣讲解读、专题培训等方式,指导当地干部和群众完整准确全面把握相关工作要求和管理规范,切实抓好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部门协作、市县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与国家部委对接联动,完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措施落地见效。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同步建立市、县协调机制,做好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扎实推动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资金保障。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积极安排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劳务报酬占中央和省级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提高比例。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用于支持脱贫县符合以工代赈政策要求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省级财政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积极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跟踪调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主动衔接国家以工代赈工作成效评价安排,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推广使用国家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和参考模板,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进展,纳入现有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综合评价范围。省级相关部门要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督查激励,并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项目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解读新时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要求,确保政策培训解读工作对省市县相关部门全覆盖、项目业主单位全覆盖。要及时梳理总结以工代赈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讲好当地群众通过参与以工代赈实现就近就业、增收致富的鲜活故事,营造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1.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省级协调机制

附件2.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附件3-1.工作流程图

附件3-2.群众务工台账模板

附件3-3.劳务报酬发放台账样表

附件3-4.就业技能培训台账模板

附件3-5.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情况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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