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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发改罚决〔2022〕1号)

繁峙县志辛矿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2467641434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沙秀莲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神堂堡乡麻子山村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未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15万吨/年铁矿石开采项目建设工作。截至2022年2月底,项目办公区、生活区和干选车间已建设完成,一号系统1372m运输平硐已掘进49m,二号系统1430m运输平硐已掘进49m、盲斜坡道已掘进167m;项目已完成工程投资559万元,按投资计算工程形象进度16.16%。

以上事实有《中钢集团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繁峙县志辛矿业有限公司15万吨/年铁矿石开采项目的评估报告》(中钢咨〔2022〕9号)、《询问笔录》、项目现场图片及影像资料、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发改罚先告〔2022〕1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询问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有关违法事实,且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2.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肆拾元(¥68640.0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将罚款缴纳至国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省级”,收款国库填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执收单位全称填“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目名称及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