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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16]2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现就在重点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重点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动各类投资主体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转变职能。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合作理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的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

  完善机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优化流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优化建设程序,落实建设条件。在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顺利实施。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1、农业。粮食仓储设施,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等。

  2、水利。引调水工程、水利枢纽、水源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

  3、交通设施。

  铁路:区际干线、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及场站建设。

  公路:高速公路。

  机场:机场等民航基础设施。

  水运:交通运输码头等。

  其他:综合交通枢纽及一体化设施等。

  4、市政设施。

  燃气:城市燃气输气源、储气设施、接收设施、输配管网等。

  供电:城市配电网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

  供排水:城镇安全引水工程、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节水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应急与后备水源工程等。

  供热: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改造等。

  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停车场(楼),汽车充电站、加气站,校车服务等。

  其他:污水(泥)及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桥梁隧道及城市智能交通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园林绿化等。

  5、公共服务。

  医疗: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建设和运营等。

  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以及能向社会公开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

  旅游: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

  养老:老年人文体娱乐、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健康护理等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

  体育: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等。

  文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营,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等。

  保障房: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6、生态环境。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工业废弃地治理再利用,废旧资源循环再利用工程,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工程,水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

  7、其他。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其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全省十大重点领域和省、市级重点工程符合上述PPP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项目,要加大策划力度,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

  四、操作模式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五、加大项目的储备和发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参考PPP模式适用领域,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建立PPP项目库。要认真从规划项目中筛选出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市场化程度较高、长期合同关系清楚的项目,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运营。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PPP项目建设。

  六、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重点领域PPP项目。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形成储备一批、前期一批、开工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筛选适用于PPP模式的项目公开推介,择优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七、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建立PPP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批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完善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管理、价格核定等方面的职能,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探索财政支持政策。省级设立PPP融资支持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权债权组合等方式支持PPP项目。探索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统筹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PPP项目优先给予补助支持。财政补贴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我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主要支持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

  (四)推动金融合作。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银政企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双边或多边的PPP项目对接平台,推进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与推介项目有效对接。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加大对重点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开展重点领域PPP项目模式推进的工作机制、配套政策等课题的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PPP模式项目操作指南、操作流程等进行培训和指导,对政府支持政策、利益分配、项目风险等政策进行解读,更好地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八、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各市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县,以及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抓紧启动PPP示范项目工作,加快推进,并总结提炼,形成适合本地区及行业特点的发展模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将选取部分推广效果显著的市县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平。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