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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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 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3-02205          发 号:晋发改财金发〔2023〕16号
发布机构:财金处           发布日期:2023-01-13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

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晋发改财金发〔202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1月13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

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对于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2022年8月到12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三)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责任部门: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各市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助餐助行、日间照料、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各市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税费减免措施

(六)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七)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八)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九)对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部门:省人防办、省税务局)

(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引导和帮助纳税人积极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融合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疑问解答,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全方位、涵盖广、便捷享。(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十一)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应与所在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对线路(管网)进行改造,并安装独立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计量装置,经电水气暖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价格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十三)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四)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到2023年3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十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六)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各级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畅通银企融资信息交换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符合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民政厅)

(十七)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框架内,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十八)对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从事养老服务的项目贷款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最长3年)进行贴息,省级财政负担50%。鼓励各市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持续向再担保集团注入资本金。督促各市优化辖区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努力做到“应补尽补”,按照“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足额安排预算资金,间接推动担保机构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指导各市参照省级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3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通过调研走访、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宣讲债券市场政策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五、财政支持措施

(二十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十三)对市场主体在“十四五”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完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每床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十四)对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按照床位收费对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的康养项目,按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十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二十六)贯彻落实《“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政府专项债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持续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七)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注册备案、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20-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六、防疫支持措施

(二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部门: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将实际运营且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捐赠平台作用,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献出爱心,积极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物资捐赠、资金支持等活动。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确保准备充分、保障有力。(责任部门: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等补贴政策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或提前预拨运营补贴和床位补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其他支持措施

(三十二)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三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采取多种方式为辖区内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四)各市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具备康复护理和餐饮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市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鼓励家政、物业等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品牌家政企业强化品牌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增加服务项目,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参与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各市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支持养老领域智慧健康养老平台建设发展,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做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智慧养老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七)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

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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