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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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000014349/2021-82812          发 号: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
发布机构:商品价格处           发布日期:2021-07-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2021729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不断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和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提高水电气暖等商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5年,全省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收费政策规定,全部取消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起新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1.清理取消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2.清理取消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3.清理取消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复置金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4.清理取消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5.清理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增加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气暖价格疏导;由供电企业承担增加的成本,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的部分,在下一轮调整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范围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6.清理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取消,具体取消时间各市县确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各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清理规范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且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价格机制,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建立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2.完善电价机制。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按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根据我省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合理确定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优化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健全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配合国家深入研究政策性交叉补贴分摊、管理原则,逐步厘清政策性交叉补贴种类、范围及补贴规模,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市县要依照《山西省定价目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价格监管,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1.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暧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暧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服务单位应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暧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确定,并统筹做好与“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棚户区”改造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3.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做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聚焦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1.建立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抑制不合理需求。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政府)

  2.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同时,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政府)

  3.切实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实施“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为用户咨询、报装申请和交费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1.深化水电气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2.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做好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办法,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3.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意见》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并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明确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设施移交专业化运营管理的条件、程序或办法。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建设主体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际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联合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取得实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要细化落实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或方案。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要兼顾各方利益,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精心选择理顺价格的时机,并做好对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注重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