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晋财预[2012]97号)精神,现将原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部门决算数予以公开。报表数据包含局机关、价格监督与检查分局,成本调查与监审分局及下属3个全额事业单位(省价格研究所、省价格监测中心、省物价局干部培训中心)
一、原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省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拟订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省管商品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及省直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公房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确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
(六)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和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七)、建立全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采集报告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负责全省价格评估、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省主要商品、服务和收费成本的调查、汇总、分析及监审工作;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
(十)、负责全省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原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2015年收入3647.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643.86万元,其他收入3.47万元。
(二)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2015年支出3330.11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76.96万元、教育支出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8.7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2.63万元。
(三)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86.02万元,占财政拨款总支出3330.11万元的2.6﹪,其中:公务接待支出0.08万元,占整个“三公”支出的0.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85.94万元,占整个“三公”支出的99.91﹪。
1、公务接待支出0.08万元。较上年减少10.44万元。原因为2015年公务接待任务减少。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85.94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85.94万元。较上年减少30.19万元。原因为去年正在进行公车改革,车辆在逐步清理之中。
(四)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5年原山西省物价局运行经费支出62.34万元,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原山西省物价局机关采购支出总额44.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4.59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原山西省物价局共有车辆17辆,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保留的实物保障工作、机要通信、应急公务及离退休工作用车5辆和已封存的12辆拟取消车辆。
三、原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部门决算批复表(见附件)
四、名称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5.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1.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附件:原山西省物价局决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