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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持续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晋高法[2021]48号),建立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长效机制。

近年来,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作为,开拓创新,强化与各级人民法院协调联动,持续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晋城市发改委受邀参加

社会矛盾化解、多元解纷工作新闻发布会

近日,晋城市发改委受邀参加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社会矛盾化解、多元解纷工作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文件进行解读,要求各相关单位成立调解组织,细化工作流程,与法院建立一条调解诉讼无缝对接的通道。

会上,晋城市发改委二级调研员黄天明就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义、适用范围和具体举措作了详细阐述。他指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行政调解职责,也是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和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价格认定机构通过柔性化手段将价格矛盾化在源头、止于萌芽,为人民群众节省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同时简化纠纷处理程序,缓解诉讼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同市成功调解一起

出租车运营损失价格争议纠纷案件

近日,大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在大同市平城区法院成功调解出租车运营损失价格争议纠纷案件。本案因运营出租车和民用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民用轿车为全责,但在出租车运营损失赔付方面引发价格争议,法院请大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进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调解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原告出租车司机主张的赔偿价格严重偏离客观事实,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专业保险赔付估价报告,无法进行理赔,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经调解员认真分析研判,进行广泛市场调查,计算损失价格,出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书得到双方高度认可,原告顺利撤诉,维护了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正当权益。

下一步,山西省将认真总结经验与做法,加快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线上线下,加强舆论宣传,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开创全省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