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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3〕8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能源局、文物局,各银保监分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资运营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发〔2022〕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1.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投标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担保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推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逐步由现金方式向非现金方式转变,降低企业使用现金保证金的交易费用负担,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2.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担保约定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退还方式及金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3.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负面行为清单。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至交易平台指定的账户。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任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不得通过嵌入等方式,变相指定电子保函的办理机构。

二、建立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长效工作机制

4.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2023年3月30日至5月20日,组织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积极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做到立行立改、应退尽退。省发展改革委将在部门网站、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保证金投诉举报的电话和邮箱,并建立保证金违规问题线索处理机制,按程序处理有关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投诉举报。

5.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各市在本行政区域、省直有关部门在本行业领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本单位内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及时清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单位和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6.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内容收取和退还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全面推广保函(保险)替代各类保证金

7.积极推广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面实行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项目广泛使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投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保函通道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电子保函(保险);鼓励电子保函(保险)出具单位进一步降低服务手续费用。

8.保障投标人和招标人的选择权利。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有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积极探索投标保证金的减免和差异化收取

9.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试点。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工作,试点地区要制定出台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配套出台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10.开展国有企业单位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试点。在部分国有企业单位试点开展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工作,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制定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措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11.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对象和金额,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五、积极推进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12.建立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以及不按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问题,切实保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

13.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数据共享,为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办理交易担保提供客观信息依据。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服务手续费用,提升服务效能。

14.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各类主体的信用监管。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监管范围,规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直接参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诚信履约信息等,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降低招标投标担保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督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实相关工作,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担保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