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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发改不罚〔2022〕1号)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2477959258X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鹏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    

本单位于2022310日对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万吨/年金矿石采选工程项目是在原义兴寨金矿5.3万吨/年采选工程基础上的扩建项目,涉及新增产能14.7万吨/年。该项目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其中,选矿车间于2006年6月建成试生产,2007年7月正式投产;采矿工程于2017年7月建成,2019年5月取得省应急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FM安许证字〔2019〕12198号)并正式投产。期间,繁峙县工信局(原繁峙县经贸局、经信局)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17年7月,先后两次超越法定职权对该项目进行了立项批复(《繁峙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同意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扩建义兴寨金矿450t/d采、选项目及配套建设选锌车间项目的批复》(繁政经贸发〔2006〕98号)、《繁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原矿(金矿石)技改扩建项目备案的通知》(繁政经信发〔2017〕43号),该行为另行处理)。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核准手续开工建设并已正式投产。

以上事实有《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请补办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金矿石采选工程项目核准手续的请示》(忻发改〔2022〕53号)、《询问笔录》、项目现场图片及影像资料、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你(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刻反思错误,认真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 你(单位)要加强相关产业政策学习,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克服侥幸松懈心理,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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