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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19〕34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压力容器产品(含零部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压力容器产品(含零部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我省压力容器产品(含零部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产品出厂合同价的0.8%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降低压力容器产品(含零部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17〕22号)文件中涉及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

2019年7月25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