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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发改能源处〔2021〕1

  当事人:沁源县金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郝忠保

  地  址:沁源县赤石桥乡胡家庄村

  《省能源局关于申请核准常信煤业18MW低浓度分布式瓦斯发电项目的报告》(晋能源规字〔2020〕518号),提出你单组织常信煤业18MW低浓度分布式瓦斯发电项目过程中存在未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等违法问题。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根据调查情况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如下:

  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

  根据《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瓦斯发电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9年7月,你单位在未办理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常信煤业18MW低浓度分布式瓦斯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二)认定依据

  1.调查询问笔录

  2.提取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20213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发改处先告〔2021〕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66950元(大写:拾陆万陆仟玖佰伍拾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委决定处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用“一般缴款书”上缴省财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30